融资平台定义

目前城投平台没有官方统一定义和划分标准。

  • 国务院: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 银监会: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包括综合性公司、行业公司、政府性机构、土储性公司(中心)四类。

  • 财政部:“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 发改委: ….

  • 审计署: ….

上述大部分城投平台的定义都具有三个要素:政府出资、投融资功能、法人。但仅具有这三个要素其实很难清晰界定城投平台,因为有很多一般经营性国企也满足这三个条件。对此,银监会的认定标准比较直接,没有提及投融资功能,而是直接将“地方政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作为判定标准。但根据我国预算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实际融资中,所谓的地方政府连带还款责任都是通过各种复杂的隐性担保方式实现的。

城投债产生背景与发展概况

时代的产物

城投债的出现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经济发展印记,是由分税制改革、旧《预算法》和《担保法》等法律限制、以基建促经济的政策导向共同催生的融资工具,属于游离于一般企业债(或公司债)和市政债之间的特殊债券品种。

1978年改革开放至90年代初期, 财政收入占GDP比例持续下降, 中央1994年决定实行分税制改革,将财政收入更加集中于中央、 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要求地方政府不得直接举债,也不得提供担保。
直接融资渠道受限的地方融资平台。同时加快土地资源兑现效率,以此为平台融资提供保障,增加财政收入规模,降低财政收支结构性失衡压力。具体模式为: 地方政府以项目收益为偿债担保通过融资平台的名义融入资金(银行贷款,信托、城投债),并将资金用来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土地开发等项目的成本,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现金注资、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融资平台建设, 待项目完工出售后形成卖地收入、房屋销售收入等收益,除返还融资平台成本和管理费外,其他收益形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注入下一轮项目建设中。